夜間工作家庭育兒服務

實施對象及補助條件
(一)補助對象:
1.從事夜間工作之父母(或監護人)需夜間送托未滿6歲幼兒之家庭。
2.提供未滿6歲幼兒夜間托育之托育人員。

(二)補助條件:幼兒及其父母親(或監護人)至少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單親新移民家庭但其幼兒設籍本市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照顧家中6歲以下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保母及與受托幼兒為三等親關係)照顧者。
1.幼兒父母親雙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2.幼兒父母親一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且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執行中、或外地工作、或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經評估之特殊因素。
3.單親一方從事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4.幼兒父母親雙方或單親一方夜間持續固定加班者。

(三)收托時段:晚上8時以後父母(或監護人) 仍因工作需送托幼兒,且連續送托逾(含)8小時以上。

(四)補助標準:
1.送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含)以下者,依收托幼兒人數,補助托育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2.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達7日(含)以上至14日者補助1,000元,超過15日(含)以上者以1個月計。

申請方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媒合轉介。
2.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須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督導及查核,由本局另定注意事項。

消息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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