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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服務對象及福利內容:
(一) 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1.送托有保母證照之托育人員,補助金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3,000元。
2.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托育人員,補助金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2,000元。
(二)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1.送托有保母證照之托育人員,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2.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托育人員,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最高4,000元。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1)送托有保母證照之托育人員,補助金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3,000元。
(2)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托育人員,補助金 額為一般家庭每月最高2,000元。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1)送托有保母證照之托育人員,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000元。
(2)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托育人員,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最高4,000元。
※新修正計畫自101年7月1日起生效不溯既往。
※以上補助皆補助至幼兒滿2歲生日前1天為止。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但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核實補助。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資料,致本局核撥錯誤,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補助期間幼兒受托情形如有異動,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發生5日內,報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如經查有隱匿申報之情形,將逕註銷補助資格,申請人並應繳回溢領之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應備申請文件:(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
(一)一般家庭:
1.申請表(本市為三聯單格式,若要索取請洽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兒童就托之托嬰中心)。
2.幼兒全戶戶口名簿,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3.與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親屬保母免附)。
4.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總所得文件: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6.就業證明文件: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並加蓋公司大小印,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7項。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三)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4項。
2.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第1至4項。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文件(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注意事項
1.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備齊申請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審核,則補助日期得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2.申請人如逾時申請或未於限期內備齊申請文件,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起算。
申請人: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辦理單位:
請洽詢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兒童就托之托嬰中心,由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接受案件審理及初審。
消息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